在郭晓菲老师创建的莲心心理机构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、家排师考试的人数不断增加,为了帮助学员进一步掌握心理咨询技术,我们发布了本文,希望大家认真学习,掌握并熟练心理咨询的相关技术,以帮助更多的人群走出心理困扰。
PART.01
界限是心理咨询关系的核心
界限是心理咨询关系的核心,处理不好会严重损害咨询关系的发展。由此,美国心理学会咨询心理学分会早在1970年代就对咨询师的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美国心理咨询专家约翰·迈克里奥德提出,在心理咨询情境下,咨询师可以根据不同的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界限。例如,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确定界限:
1.时间长短
传统的心理咨询需要多次咨询,它的周期是几次?这个周期什么时候开始?什么时候结束?如果使用郭晓菲老师创建的人偶家排技术,从意识、潜意识和集体潜意识三个层面对来访者的心理状况呈现、连接和疗愈,一次咨询基本解决来访者的心理问题,这是个庞大的工程,这场咨询需要几个小时?
2.物理空间
来访者与心理咨询师之间应坐得有多远(或多近);每个参与者的“个人空间”有多大?
3.信息了解
来访者应对心理咨询师本人应有多少了解?
4.亲密程度
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在情感上应当有多亲密?可以扩大什么地步?
5.社会角色
如果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在其他场合碰面,心理咨询师如何对待来访者呢?如来访者要求在心理治疗之外与心理咨询师建立一种关系,那么心理咨询师应当怎样回应来访者的这种要求呢?
英国咨询心理专家约翰·迈克里奥德指出,“心理咨询师的个人风格不同,他们对于界限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,有些人会喜欢较为严格的界限,而有些人会喜欢较为灵活的界限”。但无论怎样,咨询师都需要一开始就与来访者就界限问题有明确的交流。有些心理咨询师会在心理治疗的最后阶段放松其与来访者的界限(如,触摸来访者,与来访者约会,借钱等),这种情况的发生会给咨询关系及其成效带来负面的影响,咨询师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,并妥善地加以处理。
按照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《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》,心理咨询师在处理咨询关系上,应该注意下列事宜:
1.咨询师应该对自己对来访者所产生的影响有清楚的认识,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;
2.咨询师应保持与来访者之间的中立关系,避免在咨询关系中出现双重关系(如,避免与熟人、亲友、同事等建立咨询关系);
3.当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为某来访者咨询时,应对他/她做出明确的解释,并以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。
4.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,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。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(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),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(例如寻求督导、转介等);
5.咨询师在与某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,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。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,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,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,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;
6.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,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,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。
总之,咨询师应与来访者保持健康的心理距离,以确保咨询服务的中立性和纯洁性。对此,大家还可以参考美国心理学会咨询心理学分会(Division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of 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)对咨询学员在伦理上的要求。
PART.02
咨询关系中的伦理问题
1. 明确来访者权益
所谓咨询关系的伦理问题,主要是讲尊重来访者的个人权益。这当中既有法律赋予的权益,也有行业赋予的权益。它主要包括隐私保密的权益,了解咨询程序的权益,同意或反对咨询的权益,及法律监护的权益等。例如,来访者在咨询开始填写个人资料时,要签署同意书,包括在特殊情况下(如有自杀、他杀意图),容许咨询师通知相关人士等条款。
对此,咨询师也要向来访者解释心理咨询保密的程度和限制。这就如同患者求医时,都不希望医师把病情向别人透露,就是透露病情,也需要经过患者本人或家属的认可。
2. 遵守保密原则
一般说来,除非征得本人的同意,咨询师不得将其来访者身份、个人资料及咨询内容向外泄露。隐私保密是为了为来访者提供安全感,令其信任咨询师,放心吐露心事。当然,保密原则不是无限制的。如果来访者触犯法律,或是年龄低于18岁,法院可通过法令来索取当事人的个人与咨询资料,咨询师须全力配合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来访者有自杀或他杀的冲动时,咨询师应请教有经验的同行或是在督导的指引下,决定是否向相关人士透露信息。
3.保存咨询记录
心理咨询的记录、保存与销毁,是来访者的基本权益。一般说来,所有的咨询都应留有记录,这就好比医生看病,需要在病历上做记录,以便复诊时参考之用。由此,心理咨询保存文本记录是必须的。当然,记录应只记重要资料,那样既省时间,又便于阅读。
PART.03
心理咨询的收费问题
收费是咨询关系的重要内容,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理咨询关系的确立。
弗洛伊德认为,酬金具有“牺牲”性质其意义在于:“酬金是一种可以让病人最大限度提高治疗动机的手段,它表现了病人对于心理治疗承诺的重要性。”由此,付费也是为了使来访者重视心理咨询,因为免费的咨询则会令来访者对心理咨询感觉无所谓。
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讲,收费也是心理治疗的一部分,因为无论任何事情发生,来访者都必须缴费。美国心理咨询专家约翰·迈克里奥德指出:“收费在心理治疗与真实世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,提供来访者完成心理治疗的动力,并不让他们依赖心理咨询师。”
也有人担心收费会对心理咨询关系产生副作用,这其实是不必要的,因为心理咨询也是一种消费,付费是理所当然的。
有研究表明,收费的心理咨询比免费的心理咨询更为有效(Herron and Sitkowski 1986)。由此,心理咨询师要走出“酬金内疚”(Herron and Sitkowski 1986)的误区,在咨询一开始就与来访者明确沟通或商议费用的问题,并及时发送催缴单。
简单说来,心理咨询有必要从一开始就谈论收费标准,其理由如下:
1.付费有利于建立咨询关系
付费是承诺的表现,也是投入的保障。按照弗洛伊德所说,付费是牺牲自我的一部分,那样才能促使患者接受新的思想和观念。反之,咨询不收费,咨询师也不承担任何责任,其咨询也难以奏效。
2.付费有利于建立平等关系
付费会使服务双方建立平等的关系。只有当来访者付了费,咨询双方才不会感觉亏欠对方;而收了钱,咨询师也由神变成了人,才能更专注地提供帮助。同时,付费还会使来访者更加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,因为他/她一旦对咨询效果不满意,就可以随时选择退出咨询关系。
3.付费有利于选择咨询师
付费会使来访者自由选择咨询师,并可以对咨询师的服务提出直接的疑问和批评。而当来访者摆脱了对咨询师的权威崇拜,他/她就不会把咨询师看成父母的角色替代。
4 .付费有利于监督来访者
付费会使咨询师监督来访者,并可以对来访者的配合提出直接的要求和批评。而咨询师当来访者摆脱了义工的形象,他/她就不会把咨询当成是可有可无、可长可短的服务。更重要的是,咨询收费,会引起来访者更多的投入和配合。
5.付费有利于咨询的进展
付费也是对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约束。来访者的隐私不仅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,也可以得到心理咨询业职业道德的约束。这样才能促进来访者在咨询师面前毫无保留地探讨自己面临的问题。
事实上,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,职业道德的约束要比法律的约束力更大,缴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来访者上了保险。
PART.04
咨询关系中的保密问题
按照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《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》,咨询师应对来访者咨询的内容予以保密,其具体要求如下:
1、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;
2、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(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)。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,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;
3、心理咨询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记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均属专业信息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,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;
4、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,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、科研、写作等工作时,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由此,咨询师执行好咨询的保密原则是咨询成功的基本保障。咨询师需要一开始就与来访者充分沟通,以让对方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。
那么,咨询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约束呢?一般来讲,咨询师如果取得了来访者本人的书面许可,是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约束的。
除此之外,美国著名心理咨询专家科利(Corey)等人和瓦斯克(Vasques)提出,在下列情况下,咨询师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约束,供大家参考:
1. 如果来访者对其本人或他人构成生命危险;
2. 如果来访者声明放弃其保密的特权;
3. 如果咨询师怀疑来访者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或精神病住院患者存在虐待的问题;
4. 如果法院指令咨询师提供记录;
5. 如果来访者提起诉讼,主动放弃保密权;
6. 如果来访者涉及法律纠纷,并且来访者自己公开了记录;
7. 如果发生紧急的情况。
此外,当咨询师接受同行咨询或督导时等,咨询的内容也会有所披露。无论怎样,咨询师有义务为来访者保守秘密,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会突破其约束,咨询师要与相关人士认真协商,以确保其所作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来访者的权益。
PART.05
咨询关系的处理注意事项
自心理咨询这个行业诞生以来,咨询关系就必须有一定的伦理准则为保证。这主要是确保咨询关系不会给来访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。由此,咨询师要熟知其职业操守,以避免自己在执业中犯无心之过。
简单说来,咨询关系中伦理问题的处理要注意以下方面:
1.不可与来访者保持双重关系
即,咨询关系不可能既是咨询师又是朋友,那样会令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丧失其必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,也无法维护其在来访者心目中的地位。
2.不可与来访者身体接触
即,咨询师要与来访者保持适当的身体距离,避免身体的接触。除了握手外,应避免近身的身体接触,或过分表示亲昵或关爱行为,或是刻意讨好来访者。
3.不可随意谈论来访者
即,咨询师不能在咨询之外的场合随意谈论自己的个案,那样不仅会破坏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,损害到来访者的利益,也会令其他同行怀疑咨询师的品行。此外,非经本人同意,咨询师不能与其家人或他人有专业接触。
4.不可随意破规破例
即,咨询师要遵守规矩,不能轻易就破规破例。例如,随意延长谈话,把家里电话号码留给来访者,让来访者来家中做客等。这样会被来访者操纵或控制,或过多卷入来访者的心理困境。
5.不可表现过分热情
即,咨询师不能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能力,对来访者主述问题之外的事情过分关注或谈论,那样会令来访者产生不必要的阻抗。
6.不可接受来访者的礼物
即,咨询师不能在咨询期间,接受来访者的礼物或是财物,或托其办事,或是收转介费、与来访者做生意、向来访者借钱、利用来访者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牟利等。这些都被视作是剥削来访者的表现,会严重损害咨询关系。
总之,咨询关系存在一定的亲密性,咨询师要洁身自好,不能对与来访者发生肢体接触或经济关系等。而据美国心理学会(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)的资料显示,有近80%的心理咨询师和咨询人员涉及性、生意、不当泄密和自杀危机干预失误。由此,确保咨询关系的纯洁性一直是心理咨询行业的挑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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